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臺南市柳營國民小學 106學年度畢業生市長獎評選辦法106.04.24修訂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7年 3月 19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1070309801號「臺南市 106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
(二)106年 4月 24日本校 105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臨時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二、主旨:
(一)注重學生發展多元適性之潛能,落實五育均衡之教育理念。
(二)鼓勵學生培養良好之品格情操,健全全人發展之教育理念。
(三)透過公開表揚,獎勵有具體事蹟表現之傑出畢業生。
三、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
四、承辦單位:臺南市柳營國民小學 。
五、給獎對象:臺南市柳營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
六、給獎名額及資格:
(一)本校 106學年度市長獎名額共6名。(班級數*3)
(二)市長獎獎項及各獎項名額,由本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依本辦法第七條及申請送件情形決議之,但單學習領域獲獎學生數以不超過全校市長獎總額(扣除優學獎)之一半,即不得超過 3 人。
(三)市長獎各獎項不得重複領取,獲頒市長獎學生不得與議長獎、校長獎、區長獎和家長會長獎等重複。
(四)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制,並由「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七、給獎項目:市長優學獎、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長藝術獎、市長體育獎、市長嘉行獎、市長勵志獎等七類。
八、給獎評定標準:
(一)除市長優學獎和市長勵志獎外,下列獎項以在學期間各該學習領域之總成績乘以百分之三十與其它特殊表現乘以百分之七十後之合計數。
◎市長優學獎:以在學期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即七大領域均優者)(依據「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評量補充規定」)。
◎市長語文獎:在語文領域方面(如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言及其他語言)有傑出表現者。
◎市長科技獎:在數學及自然與科技方面有傑出表現者,兩個領域各佔百分之五十。
◎市長藝術獎:在藝術與人文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市長體育獎:在健康與體育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市長嘉行獎:在綜合活動領域及日常生活中有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市長勵志獎:處於逆境且能服務奉獻或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足堪表率者。
(二)其它特殊表現之成績以滿分100分為限,其計算方式如下:
1.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1)參加直轄市、縣市性比賽:第 1名可得 6分,第 2名可得 5 分,第 3 名可得 4 分,第 4 名可得 3 分,第 5 名可得 2 分,第 6 名以後可得 1 分。
(2)參加全國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2。
(3)參加國際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3。
(4)校內比賽得獎依市級比賽折半給分。
(5)團體獎部分依第 1目至第 3目折半給分。
2.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
(1)個人獎依第八點第二項第一款第 1目至第 3目名次折半給分;團體獎部份再折半給分。
(2)個人累計積分最高以10分為限。
(三)得獎名次非以第八點第二項第一款第 1目頒發者,其得獎名次對照如附表;得獎名次如未在上表內時,得由「畢業生給獎審查委會」依實際情況予以比照認定之。
(四)其他未規定之重大特殊表現,需經「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議決議後認定採計,累計積分最高以6分為限。
九、申請期限:請參加選拔之學生於 5月 31日前依本辦法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教務處。
十、附則:
(一)遴選時應成立畢業生市長獎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人員為家長代表1-3人、各年段推派教師1名及各處室主任3名,且基於利益迴避原則,凡與受評選學生有五等親以內關係者,一律不可列名為審查委員,且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
(二)遴選委員應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辦理遴選相關事宜。
十一、本法提報校務會議討論通過,經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表
得獎名次對照表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特優 |
優 |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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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軍 |
亞軍 |
季軍 |
殿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佳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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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 |
銀牌 |
銅牌 |
佳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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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得獎名次如未在上表內時,得由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依實際情況予以比照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