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轉知女性公務人員及教師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期間相關規定一案。
主旨:關於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期間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勞動部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1550 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部於本( 104 )年 11 月 13 日以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1548號令補充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15條第3項規定以,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其有產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得改請產檢假。茲以公務人員為性平法適用對象,是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延長病假)休養期間,依上開勞動部令釋,如發生結婚或遇親屬死亡事實,在婚假或喪假給假期間內,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改請婚假或喪假,如尚有未實施之產前假亦得改請產前假,請畢所需之婚假、喪假或產前假後仍有安胎之需求,基於行政作業之簡化,得無庸檢證續請安胎病假(含延長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