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為維護同仁健康權,依據新修正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規定,整理勤休制度宣導如下:
一、上班時數規定:每日辦公時數為 8 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 40 小時,每週應有 2 日之休息日。
二、加班定義:加班要件包括「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包含「執行長官所發命令之非本職勤(業)務」、「於辦公場所或指定處所等待或隨時準備勤(業)務。」及「處理本職業務以外臨時性或突發性事務之特定期間值班、值日或值夜。」等情形。
三、加班時數限制:
(一)原則:連同每日辦公時數 8 小時,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亦即每日加班最多 4 小時);每月不得超過 60 小時。
(二)例外:
1.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連同辦公時數 8 小時,每日不得超過 14 小時;每月不得超過 80 小時。
→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函報教育局層轉市府備查
A. 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關(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 3 日。
→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函報教育局層轉市府備查
B.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辦公時數以每 3 個月不超過 240 小時控管之。→事前報教育局轉市府核准
2.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連同辦公時數 8 小時,每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不得超過 80 小時。→事前報教育局轉市府核准
四、加班補休期限:應於 2 年內補休完畢。
五、加班補休銜接:遷調且年資未中斷者,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之公立機關學校續行補休。
六、加班費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 4 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月不得超過 20 小時。